教育部关于印发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教高【2000】9号)
教 育 部 文 件 教高[2000]9号 各省🌭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(教育厅),部属各高等学校:
二○○○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:直属高校 教学仪器 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|
附件: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|
第一章 总 则 |
第一条
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⚜️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的有关规定🎬,制定本办法。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,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,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、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🫃🌐。对于在实验教学、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。 |
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|
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(含)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📘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,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,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。 |
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|
第十二条
各校购置仪器设备,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、调试、验收🔝、索赔🤵🏻♂️、保修,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🧝🏽♂️,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☯️,并在验收合格后,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。 |
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|
第十八条
因技术落后、损坏🚯、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👰🏻,要根据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。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,应根据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😬、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⛹🏼♂️🥃。 |
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|
第二十条
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🧙🏽♀️🧑🏿🔧。 |
第六章 附 则 |
第二十二条
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🙇🏿♂️、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🦻,结合本地区、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。 |